之江生物: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选聘流程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3] - 审计委员会等可向董事会提聘请议案[6] 选聘要求 - 改聘新所最近三年应未受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行政处罚[3]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9] 费用与期限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说明相关情况[10] - 选聘聘期一年,可续聘[11]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2]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2]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2] 改聘情况 - 出现5种情况时,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5][16] - 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7]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9][20]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并处理[20] 其他规定 - 承担审计业务事务所出现6种严重行为,公司不再选聘[20]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施行,修改亦同[22] - 制度规定与国家日后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2] 文件保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