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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江生物: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之江生物之江生物(SH:688317)2024-01-30 17:20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特定股东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近36个月内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者不得担任[8] - 近36个月内受公开谴责或多次通报批评者不得担任[9]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9]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公司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1]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请求股东委托提名[11] - 公司最迟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提交候选人材料[12] - 上交所可对候选人提异议,公司不得提交此类候选人[13] 独立董事任期与补选 - 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4] - 独立董事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60日内补选[16]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定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应及时披露[19]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9]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独立董事会议 - 专门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前3日通知,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21]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特定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3]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对提名等委员会建议未采纳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23][25]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6]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30] 会议资料 - 公司应不迟于规定期限提供董事会会议资料,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迟于召开前三日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34] 独立董事报告与披露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31] 公司支持与保障 -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知情权[34]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要求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5][36] -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41] - 公司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42] 独立董事津贴与制度施行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37]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