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生物: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四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以及《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 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