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定义 - 关联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等[7]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交易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3]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3] - 交易金额(除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关联交易需股东大会审议[13]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时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3] 表决规则 - 关联交易审议和表决,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关联事项决议须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2/3以上通过)[18][19] - 全体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均有关联关系时,全体股东不回避,所审议事项需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表决通过[20]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 协议管理 - 关联交易协议变更主要内容或终止需原批准机构批准[24][25] 信息披露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经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并按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文件[25][27][28] -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交易概述、独立董事审议结果、董事会表决情况等内容[26] - 公司关联交易披露需包含交易权益性质比重、生效条件等内容[27] - 公司需说明关联交易目的及对财务和经营成果的影响[27] - 需披露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关联交易总金额[27] - 公司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27] 特殊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某些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如现金认购公开发行证券等[15] 定价原则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有多种定价原则和方法,无法按规定定价需说明原则和方法及公允性[16][17] 其他规定 -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先由董事会审查,构成关联交易书面通知关联股东[17] - 公司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以发生额累计计算披露标准[15] - 公司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27]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7] - 办法未规定或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其他规定为准[29] - 办法所称“市值”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29]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9]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三孚新科:关联交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