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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为世纪: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康为世纪康为世纪(SH:688426)2024-06-10 16:08

致: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康为世纪"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夏青律师、茹秋乐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 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拟实施之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 励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我们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