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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为世纪: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康为世纪康为世纪(SH:688426)2024-06-10 16:08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