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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安信: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6月)
奇安信奇安信(SH:688561)2024-06-11 18:58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人员和机构[3]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 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为实施制度第一责任人[4][6] 信息披露范围 - 公司应披露所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的重大事项[8] - 公司应披露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重大信息[14] - 公司应针对性披露业绩波动等事项及科研相关重大信息[16]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应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8] 重大事项披露情形 - 出现董事会决议等情形应及时披露重大事项[12] -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16] 上市披露要求 - 申请科创板上市应按规定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21] -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1][22]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24] 定期报告披露变更 - 公司因故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申请[26] 业绩预告与快报 - 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31] -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在该期间内披露业绩快报[33] 业绩快报更正 -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10%以上,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36] 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等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立即披露[38] 股份相关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39] 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拟送股或转增股本的半年度或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也需审计,仅现金分红可免[29] 非标准审计意见披露 -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需披露董事会专项说明等文件[32] 未盈利披露 - 公司尚未盈利,应在年度报告显著位置披露核心竞争力和经营重大风险及未盈利原因和影响[36] 股东及实控人披露配合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通知公司并配合披露[52] -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达50%以上及之后质押股份需通知公司并配合披露[52] -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比达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资信恶化情形应通知公司并配合披露[5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等情况应通知公司并配合披露[52]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60] 关联人信息报送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及时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54] 发行股票信息提供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提供信息并配合披露[58] 资料提供要求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聘用的证券公司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61]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披露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通知并说明更换原因及事务所陈述意见[62] 信息报告责任人 -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并应指定联络人[52] 内幕信息知情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56] 信息保密措施 - 公司董事会应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57] -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内部会议内容审查并对相关人员提保密要求[57] 违规责任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致违规,公司可处分并要求赔偿[59] - 有关人员违规披露信息造成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59] - 公司聘请人员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59] 制度附则 - 本制度“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61]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时依相关规定执行并修订[6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6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