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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迪克: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选聘制度
金迪克金迪克(SH:688670)2024-04-15 17:20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 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