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16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0177960000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名 称 关于对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浙江证监局 2024年2月29日 关于对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 【打印】 【关闭窗口】 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安和汇)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3年11月27日,中安和汇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卓锦股份股票累计达 到1%,未及时告知卓锦股份,导致卓锦股份迟至2023年12月7日才披露《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超过1%的提示性公 告》,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 中安和汇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