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生态: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勤勉、负责的态度,对本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制定、审议程序 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