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东旭光电独立董事制度
东旭光电东旭光电(SZ:000413)2023-11-24 17:14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设3名[2] - 特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3][4] - 有违法违规记录者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7] 独立董事任期与补选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9] - 公司应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0]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前三项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3] - 关联交易等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审计委员会规定 - 审计委员会相关事项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7]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7]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应保存十年[19] - 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出通知时披露[19] 提名与沟通机制 - 董事会、监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7] - 公司应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沟通机制[19] 公司协助与保障 - 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21] - 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运营情况、提供资料并组织实地考察[21] - 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5] - 给予独立董事适当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并年报披露[26] 会议召开与信息披露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22] - 独立董事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应及时披露,否则可自行申请或报告[22]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