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9]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执行[10]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0]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1] 协议签订与置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1] 闲置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1]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12]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需归还专户,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13] 现金管理产品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需经董事会审议,会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3]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需股东会批准,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总额30%[15]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后原则上投资主营业务[17] 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部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19] 检查与核查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董事会收到违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1]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制度实施与解释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5] 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银行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新金路: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须股东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