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路: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公告
新金路新金路(SZ:000510)2024-09-18 16:44

股份与股本 - 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39361335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 - 公司总股本由609182254股增加至648543589股[1] - 公司注册资本由609182254元增加至648543589元[1] - 新增股份于2024年9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1] 会议与议案 - 2024年9月14日召开2024年第七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变更注册资本等议案[1] 章程修订 -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局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股东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2][3] 经营范围 - 公司经营范围调整,增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等销售,许可项目保留危险化学品经营等[4] 财务资助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5] - 董事局作出财务资助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5] 股东权益 -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应15日内书面答复[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等适用相关规定[6] - 股东会、董事局决议内容违法,股东可请求法院认定无效[6] - 股东会、董事局会议程序等违法或违反章程,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等情形下,有权书面请求相关机构诉讼或自己名义直接诉讼[7] 股东会提案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原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现改为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7][8]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提案内容[8] 股东会决议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1/2以上)通过[9]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9] 董事任职限制 -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等情况不能担任公司董事[9]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等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9]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9][10]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0] - 兼任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10] - 董事、董事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人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10] -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特定情形除外[10] -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该董事可要求公司赔偿[10] 董事局组成 - 董事局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11] 独立董事 -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局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11] 委员会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11] -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12] 董事局会议 - 董事局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12] - 出席董事局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12] 利润分配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12] 公积金转增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3] 公司合并 -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13]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3] 债权人权益 - 债权人自接到减少注册资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4] 章程修改与公司存续 - 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4] 公司解散与清算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14]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平台公告[14][15] - 债权人应自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15] 控股股东定义 - 控股股东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15] 股东会重大事项审议 - 股东会需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7] 股东会主持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等[17] 委员会成员要求 -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18] -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18] 董事局会议规定 - 董事局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