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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路: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000510新金路(000510)2024-10-11 16:49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0]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或超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2]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2]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2] 现金管理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4]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签订后公司应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7]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8]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3] - 董事局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3] - 董事局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3]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3] 现场核查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4] 现金管理公告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在董事局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5] 实施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局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0] 补充资金限制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8] 永久补充资金要求 - 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部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相关要求[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