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订稿)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制度(修订稿) (2024 年 4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需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