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适用情况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超30%,选两名以上董监采用累积投票制[4] 累积表决票数规则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持股数与应选董监人数乘积[2] - 每位股东选举票数为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人数[9] 投票限制 - 选非独立董事,累积表决票只能投非独董候选人[9] - 选独立董事,累积表决票只能投独董候选人[9] - 选监事,累积表决票只能投监事候选人[10] 投票有效性 - 投票总数超合法累积表决票数,不修改表决票无效[14] - 所投候选人数超应选人数,不修改视为放弃该项表决[14] 当选条件 - 当选董监所得票数应超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15] 实施细则说明 - 未尽事宜按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与新法规不符以新法规为准[18] - “以上”“以下”含本数,“多于”等不含本数[18] - 细则解释权、修改权属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