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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宏远A: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
粤宏远A粤宏远A(SZ:000573)2024-04-13 07:04

关联交易制度修订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审批通过日期为2024年4月11日[2]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等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8] 关联交易披露与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应及时披露[17]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及时披露[17] - 与关联人成交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5%应披露、提交审议并披露报告[18]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 关联交易执行与处理 - 未获事前批准已执行应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27] - 未按程序批准不得执行,已执行未获批准公司有权终止[28] 关联交易公告与计算 - 披露关联交易公告应包括定价政策等[23] - 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等以发生额累计计算[24] 日常关联交易审议 - 首次日常关联交易按金额提交审议,无金额提交股东大会[26] - 已执行协议条款变化或续签按金额提交审议[26] - 可预计年度总金额,超预计重新提交审议披露[27] - 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义务[28] 文件保管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十年[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