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发展: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 法》或者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按规定在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