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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恒业: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顺发恒业顺发恒业(SZ:000631)2024-05-14 19:54

制度修订 - 制度修订内容于2024年5月14日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1] 对外担保权限 - 董事会对单个项目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的对外担保有独立处置权,须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署通过[7] 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情形 - 涉及金额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的单项对外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批[9]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批[9] - 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批,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批[9]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批[9]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9] 关联方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