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炼石: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发展航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发展航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发展航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发展航空产业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或航投集团)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航投集团以现 金方式认购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石航空或上市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的不超过201,484,817股股票,从而与其一致行动人四川发展引领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基金-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引领资 本1号大股东增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超过30%股份(以下简称 本次收购)所涉及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以下简称本次免于要约)有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 中国境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