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炼石: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发展航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发展航空产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或航投集团)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航投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石航空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不 超过 201,484,817 股股票,从而与其一致行动人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基金-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引领资本 1 号大股东增 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超过 3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事宜 所编制的《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 国境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