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罗希、陈婷婷、唐逸、周佩、李天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索 | 引 | 号 | bm56000001/2023-00009382 | 分 | 类 | | | --- |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西藏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 1692325982000 | | 名 | | 称 | | 关于对罗希、陈婷婷、唐逸、周佩、李天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 文 | | 号 | 〔2023〕18号 | 主 题 | 词 | | 关于对罗希、陈婷婷、唐逸、周佩、李天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2023〕18号 公司资金安全,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 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8月15日 经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公司)2022年根据西 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