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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000752*ST西发(000752)2024-02-05 15:50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 款、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 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 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 索 | 引 | 号 | bm56000001/2024-00001248 分 | | 类 | |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1706669496000 | | | | 名 | | 称 | 关于对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 文 | | 号 | 〔2024〕5号 主 | 题 | 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