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良好的执业质量,并满足 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 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