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电气 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 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提供公司年报相关内容信息的 各部门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包括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信息、以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