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卫江、齐佳惠律师(以下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 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