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1 月 14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 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 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的考核和评价 体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