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董事 同意方可当选。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的工作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经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 表决同意产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