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 - 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议案[2] 股份收购与注销 - 公司因特定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部分情形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 收购股份后,第(一)项情形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2] -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2] -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2] 股东权利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4]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7]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7] 股东大会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6]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6]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8]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股权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8] 董事与监事选举 -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8] -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9][10] - 当公司某一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含30%)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9][10] -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乘积[9][10] - 若选票上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其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该选票无效[11] -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11] 董事任职资格与任期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1]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1] - 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2][13] - 兼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13] 公积金与分红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4] -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有条件时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18][19] -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累计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18][19] - 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8][19]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18][19]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18][19] -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20] 利润分配审议 -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21][22] -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21][22] - 监事会审议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23][24] - 独立董事行使征集投票权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23]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董事会审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26][27] - 监事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26][27] -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8] 公司合并与清算 - 公司合并,应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与巨潮资讯网上公告[28] - 债权人自接到合并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28] -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指定报纸与巨潮资讯网公告[29] - 债权人接到通知书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29] - 清算组清理财产后发现资不抵债应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9] - 公司经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事务移交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30] -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30]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担责[30] - 清算组成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担责[30]
海翔药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