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对象与范围 - 原则上不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担保,提供需审批合规[5] - 不得为非法人单位债务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向参股、下属子公司以外单位提供担保,特殊情况经同意可提供[6] - 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特定情况子公司及金融子公司提供担保,无股权关系下属子公司不得互保,特殊情况经同意可提供[6] 担保比例与规模 - 应严格按持股比例对控股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确需超股比担保需经同意,对参股公司原则上不超股比担保,超股比担保需有反担保或收取担保费用[7] - 总担保规模不得超过合并净资产的40%,单体公司担保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超出需经同意[7] 担保流程与评审 - 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资信状况调查评估和担保事项风险分析论证,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多类资料审查[10] - 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财务部牵头多部门对担保合同评审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担保[11] 关联担保规定 - 涉及关联担保,关联董事不得表决,董事会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决议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 - 因交易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且存在对关联方担保,原则上交易完成前终止担保合同,有过渡期安排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2] 审议要求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大会审议通过[14] -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大会审议通过[14] -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大会审议通过[1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大会审议通过[14]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大会审议通过,且表决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14]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大会审议通过[14] - 关联担保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4] 后续处理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继续担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16] - 对外担保主债务合同变更,按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16] -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比照担保规定执行,以反担保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自身债务担保的反担保除外)[22]
海南发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