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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
莱茵生物莱茵生物(SZ:002166)2024-08-28 19:54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3]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等六种情形,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9]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会[10] 股东会通知 - 年度股东会召开前二十日以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十五日以公告通知股东[20] - 董事会应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15] 股东会提案 -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对利润分配议案作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提案[17] -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应在股东会通知中说明原因等[17] - 涉及公开发行新股等需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作为专项提案提出[17] -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等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19] -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20] 股东会表决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48]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48]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经审计资产总额30%时,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52]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32] 其他规定 - 公司提供担保,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6]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等七种情形,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15]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21]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等[25]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等[25]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应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2]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3]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2] - 公司董事会等可作为征集人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出席股东会[32]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38] - 公司在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9]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等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40]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消灭[40]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35] - 未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35] - 年度股东会和部分临时股东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55]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41] - 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委托需书面形式[42] -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文件不符合规定,出席资格无效[43] - 已登记股东及代理人应在会议开始前入场并签到[46] -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无资格、扰乱秩序等人员退场[58] -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