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 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