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选聘流程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定[2] -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有权提交选聘议案[5] - 选聘方式有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结果需及时公示[6] 评价要素 - 选聘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7] 费用与期限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说明情况[9]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五年,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9] 续聘与解聘 - 续聘同一审计机构可不再开展选聘,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经审议批准[8] - 解聘或不再续聘应提前二十天通知[11] 改聘规定 - 改聘时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后任并发表审核意见[11] - 董事会通过改聘议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前任可陈述意见[11] - 年报审计期间一般不得改聘,特定情况除外[12] - 拟改聘需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说明情况[12] 其他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业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报告董事会[12] - 更换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2] - 审计委员会应对频繁变更事务所等情形保持谨慎[14] - 公司每年应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14]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工作开展[15]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处理[15] - 情节严重时不再选聘存在特定情形的事务所[15] - 选聘相关文件资料保存至少十年[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