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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山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4月)
岩山科技岩山科技(SZ:002195)2024-04-17 18:44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投资计划调整与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2]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3]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三方协议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5] - 超募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20]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8]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21]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11] 资金鉴证与检查 - 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2]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资金存放与管理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7]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8]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3] -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按项目进度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需在子公司设专户管理[2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第十六条第一款履行程序;达到或超过10%,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4] 项目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23] 日常管理 -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日常管理,对使用情况设台账记录[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