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额度审议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2] 子公司担保安排 -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分别预计两类子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实际发生时及时披露,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12] 反担保与追偿 -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须大于或等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数额[16] -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向债务人追偿[18]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按规定履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含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对外担保总额等[20]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披露[20] 保荐机构与董事责任 - 公司保荐机构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需发表专项意见[20] - 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负有个人责任[22] 违规责任追究 - 董事等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应追究责任[22] -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视情节给予罚款或处分[22] - 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公司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2] 办法制定与施行 -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及解释[24] -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24]
岩山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