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通电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 下: | 修订前 | | 修订后 | | --- | --- | --- | | 第 53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 | 第 53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 |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 |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 |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 |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 证券交易所备案。 | |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 |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 | 比例不得低于 10%。 | | 比例不得低于 10%。 |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 |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 |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