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8]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8] - 公司及重大附属公司持股10%以上的主要股东为联交所定义的关连人士[9] - 上市公司层面关联方在非全资附属公司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有权行使或控制行使10%以上表决权的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为联交所定义的关连人士[9]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规则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超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6]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6]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需经董事会审议、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还需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19] -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界定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任一适用百分比率在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需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并在股东大会通函中包含其意见函件[21]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 信息告知与报送 - 公司董事等人员任职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告知近亲属及有关关联法人等信息,变动后十个工作日内也需告知[14] - 公司财务中心每月向审计委员会报送关联交易分析及当年累计实际发生额统计资料[13] 审核与管理职责 -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并提意见[12] -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识别和统计关联方,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等[12]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附属公司层面关连人士发生任一适用百分比率在1%以上(含1%)的关联交易需关注[17] -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4] - 持续性关联交易非豁免的,需订立全年上限并披露计算基准,协议期限固定且不超三年,超三年需聘请独立财务顾问[25] -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年审核持续性关联交易并在年报确认相关情况[26] - 公司审计师每年致函董事会确认持续性关联交易相关情况,函件副本需在年报付印前至少10个营业日送交联交所[26] 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6]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部分股东需回避表决[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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