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担保审批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大会审批[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批[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大会审批[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批[6]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批[6] -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需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占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且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7] 担保后续管理 -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财务部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14]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14] - 财务部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应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15] 制度相关 -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违规担保及时披露并改正[16] - 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8]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抵触时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18] - 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1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