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范披露行为[5]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募集等报告[5] - 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信息[6] - 董监高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担责[10] - 董事会建立制度,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12]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及相关事宜[12]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4个月内、中期报告2个月内、季度报告1个月内披露[22] - 年度、中期报告记载公司基本情况和主要会计数据[21][22] - 董事等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3] -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23] 重大事件披露 - 5%以上股份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报告[15] - 预计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预告[24] - 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作专项说明[27] - 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属重大事件[26] 信息披露流程 - 总经理等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33] -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33] - 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33] - 董事等知悉重大事件立即报告[33] - 董事长敦促披露临时报告[33] 信息披露其他规定 - 依法披露信息向交易所报送并媒体发布[34] - 禁止内幕交易期避免投资者关系活动[36] - 不得用新闻发布等代替报告义务[37] - 接受特定对象活动以公开信息交流[37] - 与调研机构沟通要求其出具资料签承诺书[37] - 聘请中介等签保密协议[38] -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保存不少于十年[40][41] 违规处理 - 董事等失职致违规,公司处分并要求赔偿[42] - 部门或下属公司问题致损失,处罚责任人[42] - 控股股东未按规定披露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2] - 违规被谴责,董事会检查更正处分责任人[42] 制度修订 - 制度2020年4月14日通过,2022年8月25日第1次修订,2023年11月23日第2次修订[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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