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召开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3] 提议与通知 - 独立董事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6][7] - 董事会同意召开,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6][7] - 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股东可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0] 时间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1] - 发出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1] - 网络投票开始时间有规定范围,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结束当日下午3:00[13]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0] - 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等方案[20] - 减资回购股份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21] - 公司相关人员可公开征集股东权利[16] - 选举董事或监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17] - 表决前推举计票和监票人员,表决时多方共同负责[18] - 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相关内容[18]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19] - 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和修改[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