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至少含1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6] - 近三十六个月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担任[7]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提名,有经济管理高级职称需会计等岗位五年以上全职经验[3] 独立董事提名与补选 - 董事会、监事会、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8] - 连任不超6年[9] - 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职,60日内完成补选[10] - 主动辞职,60日内完成补选[11]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12] - 连续2次未出席且不委托,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职[15]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6]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至少10年[18]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定期会议每年1次,2名以上提议可开临时会议[21] - 提前3日发通知,紧急可电话通知[21] - 会议档案保存至少10年[24] - 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36] - 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37] - 决议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39] - 2名以上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6] 其他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7] - 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不足5%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29]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董监高的股东[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