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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
002338奥普光电(002338)2024-04-25 18:4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4]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或为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4] - 独立董事占比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6]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8]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9]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0] 独立董事履职与补选 - 不符合规定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职,公司60日内补选[10] - 辞职致比例不符等应继续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补选[11]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3] - 部分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审计委员会规定 - 审计委员会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17]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9]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10年[20]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1] 会议相关规定 -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6]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5] - 董事会对专门委员会建议未采纳应记载意见理由并披露[17][18][19] 公司保障措施 - 健全与中小股东沟通机制[20] - 指定部门和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职[23] - 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3] 会议资料与召开方式 - 董事会会议通知按规定期限提供资料,专门委员会提前三日[23]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4] -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视频、电话等[25]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履职相关人员应配合,遇阻碍可报告[25]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及时披露[25] - 给予独立董事适应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25]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不一致以相关为准[27] - 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废止[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