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普瑞: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3]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三名是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4]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4] 独立董事相关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5]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6] 独立董事履职与解除 - 连续2次未亲自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职务[6] - 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60日内完成补选[7] - 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3个月内委任足够人数[7] - 辞职致比例低于要求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补选[8] 独立董事职权与意见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9] - 发表意见应明确,包含重大事项基本情况等内容[9] 独立董事其他要求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12] - 公司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年报披露[13] - 公司投保独立董事责任保险[14] -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部分事项需经审议[14]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4]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15]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自动失效[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