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柏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961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255764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柏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29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柏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柏霖: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一 条第一款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 〔2017〕82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 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你 应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 管措施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