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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公司章程修正案
协鑫集成协鑫集成(SZ:002506)2023-09-22 20:1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发展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 |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董事会确定的 |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 | | 地点。 | 列明的地点。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 |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 |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