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起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股票申报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