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起重: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和聘任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优化董事会的组成,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或"委员会"),为规范委员会的运行,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