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其它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