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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林州重机林州重机(SZ:002535)2024-03-15 16:55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 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