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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林州重机林州重机(SZ:002535)2024-03-15 16:55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林州重 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协调、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